中新網北京6月12日電 (記者 孫自法)中國科學院12日向媒體發佈該院第十七次院士大會修訂並審議通過的院士章程指出,“當院士個人行為嚴重違反科學道德、品行嚴重不端、嚴重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勸其放棄院士稱號。上述情節特別嚴重的,以及危害國家利益,觸犯國家法律的,撤銷其院士稱號”。
  “院士有權放棄院士稱號。”中科院新修訂的院士章程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後,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為積極穩妥推進改進完善院士制度工作,中科院此次院士章程修訂過程中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學部主席團也多次召開會議進行專題討論,形成了提交院士大會審議的修訂稿。本次修訂的內容還包括:
  “增選院士每兩年進行一次。增選名額及其分配在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由學部主席團根據學科佈局和學科發展趨勢確定”。
  “院士候選人由院士和有關學術團體推薦,學部主席團可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設立候選人特別推薦小組,不受理本人申請。有效候選人由學部主席團審定”。
  “各學部常務委員會組織院士對有效候選人進行評審和初選,產生本學部初步候選人和終選候選人建議人選。評審和初選必須堅持標準,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對候選人進行全面、科學的評價”;“各學部初選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差額比例為百分之二十。各學部參加投票選舉的院士人數,應超過本學部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獲得贊同票不少於投票人數三分之二的候選人,按學部主席團確定的名額,根據得票數依次產生本學部終選候選人建議人選,經各學部常務委員會審查確認後,由學部主席團確定終選候選人”;“新當選院士由具有投票權的全體院士投票產生。選舉實行等額無記名投票,獲得贊同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的候選人當選”。
  《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此前經過7次修訂,本次是第8次修訂,為改革院士遴選制度、優化學科佈局和年齡結構,健全退出機制奠定了制度基礎。中科院表示,將依據新的章程,修訂和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積極穩妥推進改進和完善院士制度工作。(完)  (原標題:中科院:危害國家利益觸犯法律者撤銷其院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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